江苏本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本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交北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1财保90号 申请人江苏本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楠溪江东街58号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交北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高浪东路999号国家信息传感中心A1楼7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本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北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本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交北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本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中交北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江苏本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