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11执220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本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交北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滨湖区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江苏本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交北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11民初4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中交北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确认结欠原告江苏本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2万元,该款定于2018年8月10日前支付40万元,于2018年8月31日前支付52万元。二、如被告中交北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约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江苏本能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全部未付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由被告中交北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金(以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8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89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中交北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985元,定于2018年8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江苏本能科技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526985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双方确认,根据(2018)苏0211民初4312号民事调解书,中交北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确认结欠江苏本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2万元、诉讼费6985元,以上合计526985元。二、上述526985元,中交北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支付80000元(已支付),由法院从中交北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上扣划12万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余款326985元由被执行人在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三、如被执行人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付款义务的,则双方之间就(2018)苏0211民初4312号民事调解书所涉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处理完毕。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剩余款项以及调解书中确定的利息。四、如果双方按照还款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应于履行完毕之日来法院做结案手续。双方一致确认上述协议系在充分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为真实意思表示,执行和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起生效。”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125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12万元,收取本次执行费5000元。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
以上事实,有民事调解书、申请书、谈话笔录、执行和解书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同意撤回案件的执行,属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11执2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 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