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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亿发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2执2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亿发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学府大道899号**创意产业元1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KHM88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执行人:上饶市金稻穗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xx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MA35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亿发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赣0102民初41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现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进行查询,本院于2020年5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皖R×××××、鄂A×××××汽车两辆,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现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上饶市金稻穗农资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通过传唤、短信等方式进行查找,但至今未能查找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上饶市金稻穗农资有限公司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应执行20.5616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20年5月21日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20.5616万元及相应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义务。如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朱 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