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2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亿发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学府大道899号**创意产业元1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KHM88M。
被执行人:***,男,198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执行人:上饶市金稻穗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x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MA3x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中国人民银行本院作出的(2019)赣0102民初4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上饶市金稻穗农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亿发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16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2月21日至付清款之日止,以欠款201616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计付),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执行费2980元(暂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饶市金稻穗农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8596元及相应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上饶市金稻穗农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
三、如被执行人***、上饶市金稻穗农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其不足部分的收入或收益。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