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7民初3478号
原告:北京涟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9号院10号楼16层1单元19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318355741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禾意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2号院2号楼6层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318355143K。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北京禾意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涟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涟信公司)与被告北京禾意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意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涟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禾意公司支付欠付合同款84000元;2.判令被告禾意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禾意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6日,原、被告签订《“禾大师项目”开发合同》,双方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禾大师应用软件客户端1.0版本的开发项目”的技术支持和合作开发,合同总价款为120000元,分三期支付,同时合同第三条第3项约定:“甲方(被告禾意公司)收到乙方(原告涟信公司)成果后,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果的验收工作,逾期默认为验收通过,甲方(被告禾意公司)有责任按照规定时间内支付尾款。”在双方合同履行期间,涟信公司按照禾意公司要求多次对成果进行修改,最终在2021年3月16日将最终成果再次交付禾意公司验收,禾意公司迟迟不予验收也不履行付款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禾意公司超过10个工作日未完成验收工作的视为已经验收通过,禾意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未付款项,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被告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故持诉讼请求诉至法院。原告涟信公司认为其在到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立案之前,先就本案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网上立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回复,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被告禾意公司的注册地址及合同约定在平谷区,故本案应属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另外,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甲方所在地为北京市平谷区。因此原告涟信公司不同意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确实是《“禾大师”项目开发合同》,原告涟信公司向对方提供“禾大师应用软件客户端1.0版本的开发项目”的技术支持和合作开发。原告涟信公司立案案由为合同纠纷,其认为本案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于合同法。且禾意公司邮寄了民事答辩状,其在答辩状也进行了实体答辩,所以不存在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被告禾意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为:双方当事人在《“禾大师”项目开发合同》第九条争议解决中明确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禾意公司在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中载明的公司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银店大街1号328室系当时公司的住所地,后被告禾意公司变更公司工商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2号院2号楼6层601,据此,被告禾意公司(甲方)注册地、办公地点为北京市丰台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后禾意公司又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原告涟信公司提供的软件没有达到验收合格的标准,现在无法正常使用,所以还没有到支付款项的阶段。且其亦认为,本案涉及的《“禾大师”项目开发合同》中约定原告涟信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为向被告禾意公司提供“禾大师应用软件客户端1.0版本的开发项目”的技术支持和合作开发,原告涟信公司应当独立完成本合同约定项目的开发制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开发周期说明》、《需求确认说明表》涉及了APP端(与PC端信息同步),Windows(与APP端信息同步),后台端;APP端交互原型与视觉UI设计、PC端交互原型与视觉UI设计、管理后台功能结构、提交APP端与PC端第一版本、提交APP端与PC端第二版本、提交APP端与PC端第三版本等内容。由此可见,原告涟信公司依合同约定向被告禾意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实际是一款计算机软件,该软件应用于手机端及电脑端用户。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涟信公司向禾意公司交付的计算机软件开发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因此,涉案案由应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该案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故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关于原告涟信公司称被告禾意公司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递交的书面答辩状,同时进行了实体答辩,本案不存在管辖权的问题,被告禾意公司基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而进行的相关实体问题的解释说明,不属于同意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本案系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被告禾意公司)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其住所地系在北京市平谷区。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原告涟信公司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应向被告禾意公司提供“禾大师应用软件客户端1.0版本的开发项目”的技术支持和合作开发,在双方约定的《开发周期说明》、《需求确认说明表》涉及了开发阶段为APP端(与PC端信息同步),Windows(与APP端信息同步),后台端;需求确认的模块为:APP端交互原型与视觉UI设计、PC端交互原型与视觉UI设计、管理后台功能结构、提交APP端与PC端第一版本、提交APP端与PC端第二版本、提交APP端与PC端第三版本等内容。本案中被告禾意公司坚持认为原告涟信公司向被告禾意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实际上是一款计算机软件,原告涟信公司依合同约定,应当独立完成本合同约定项目的开发制作,现阶段原告涟信公司向被告禾意公司交付的计算机软件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致使被告禾意公司至今无法使用该计算机软件。综上,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涟信公司向被告禾意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计算机软件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对该争议焦点的审理,涉及计算机软件领域的专业性的技术性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本案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