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泰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泰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1102执保141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泰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南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光巷169号昆明明青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二期B区1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云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环城南路老民航路交叉口东来大厦7层7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泰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云南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9)冀1102民初3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封。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冀1102执保1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