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33号之一
原告:衡水泰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南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吴兰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宁宁,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高升桥路2号1-2幢7层4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文,执行董事。
原告衡水泰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玉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衡水泰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泰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9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衡水泰祥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担负。
审 判 长 杜会君
人民陪审员 韩秀梅
人民陪审员 崔月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岳春枝
书 记 员 贡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