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0)粤1972执14681号广东宝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百越实业有限公司、曹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2执146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宝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水寨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4246681952746。

法定代表人:冯晓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婵娇,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百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下高田工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76693560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72民初19226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0年11月12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154968.2元、利息(含迟延履行金)9548.16元、诉讼费4747.9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438元,合计171702.35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债务以及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限期内未按生效判决及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付款义务;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1月26日档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S×××××号牌小汽车(查封期间为两年),但因未能实际查扣该车辆,而不能做进一步处理;

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被执行人百越公司已停止经营,原经营地址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亦下落不明;

四、本院亦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调查其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综上,本案暂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执行强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部分得到实现,剩余债权暂无法受偿,现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李子青

审判员  万寿朋

审判员  熊俊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