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1820号
原告: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与被告陕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94元减半后2097元由原告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
打印:***校对:***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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