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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与陕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1820号 原告: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与被告陕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94元减半后2097元由原告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 打印:***校对:***2020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