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029号 申请人:江苏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塍文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0799461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南方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陕西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2305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延长石油办公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68570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52万元,并由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八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八达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