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民初137号
原告:陕西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众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西安市雁塔区***废品回收部,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陕西省石油化工研究设计院临街空地。
经营者:***,职务不详。
第三人:西安市雁塔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经营者:**,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陕西众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废品回收部、西安市雁塔区XX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安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陕西众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废品回收部、西安市雁塔区XX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85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5092.5元。
审判员 刘 洁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