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381民初6号
原告:环宇**公司(曾用名陕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651474。
法定代表人:白某白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3178757375。
法定代表人:***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环宇**公司与被告宁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环宇**公司于2023年2月7日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宇**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2元,减半收取计1036元,由原告环宇**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