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砖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3民初238号

原告:北京东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靛庄村(原敬老院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松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福生,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砖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砖厂南里。

法定代表人:邱振礼,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岩,男,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砖厂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波,男,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砖厂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东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运建筑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砖厂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砖厂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运建筑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刘松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福生,被告砖厂村委会之法定代表人邱振礼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运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砖厂村委会给付东运建筑公司工程款113 519 974.86元;2.砖厂村委会自2016年12月27日开始到给付之日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3.砖厂村委会承担诉讼费。案件审理过程中,东运建筑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砖厂村委会给付东运建筑公司工程款89 873 152.02元;2.砖厂村委会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东运建筑公司与砖厂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东运建筑公司承建砖厂村委会的产业楼工程,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4年6月9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10月。2016年12月26日,产业楼竣工验收。结算价款为 170 573 152.02元。截止到起诉之日,砖厂村委会共支付工程款80 700 000元。砖厂村委会尚欠工程款89 873 152.02 元没有给付,东运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砖厂村委会辩称:对于东运建筑公司起诉的金额以及已经付款的金额没有异议。2019年10月25日进行过结算审核。签合同的时候还没有进行村级资产管理,砖厂村委会没有付款的原因是工程款现在正在由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梨园镇政府)进行审核,需要审核通过之后才能付款。东运建筑公司对此事是知情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东运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砖厂村委会(发包人)与东运建筑公司(承包人)于2014年6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东运建筑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义务。证据二,《审核确认单》,证明砖厂村委会委托第三方对产业楼工程进行了造价评估,评估审定金额为170 573 152.02元,双方一致认可评估结果的数额。证据三,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证明涉案工程已经于2016年12月26日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记录有相关验收单位的签字,但是没有盖章。证据四,通州区梨园镇砖厂村产业楼工程-村委会向东运建筑公司付款明细,证明东运建筑公司已收到款项数额为80 700 000元。

经质证,砖厂村委会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东运建筑公司所称其已经完成了全部的合同义务,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32.1条、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2.1条的约定,东运建筑公司实际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是在2020年6月7日。对证据二的真实性认可,但《审核确认单》需要梨园镇政府进行审核才能确认。对证据三的真实性认可,是砖厂村委会的签字,但只是双方当时草签的,所以没有盖章,后续还需要通州区住建委验收,认可竣工验收的时间。对证据四的真实性认可,认可东运建筑公司已收到的款项数额为80 700 000元。

砖厂村委会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涉案工程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证明经双方共同同意之后,2019年10月25日,双方确认涉案工程的结算价款为170 573 152.02元,已支付工程款为80 700 000元。砖厂村委会现在正在积极付款,但是必须要经过一个付款流程,梨园镇政府审核通过之后才能付款。

经质证,东运建筑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审核报告是2018年的编号,可以证明东运建筑公司已经提交了所有的审核资料。

经审查,本院对东运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至四,对砖厂村委会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将结合本案其他事实予以综合审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砖厂村委会作为发包人与东运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
工程名称:通州区梨园镇砖厂村产业楼工程;工程地点:通州区梨园镇砖厂村;工程内容:图纸所含结构装饰工程、电气工程、弱电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采暖通风工程等全部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空白);资金来源:自筹。第二条
承包范围:图纸所含结构工程装饰工程(按图纸做法装修到位、不含户内木门)电气工程(照明系统、配电系统、防雷接地系统)弱电工程(仅含预埋管盒桥架并穿带丝)消防工程(消防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给排水工程(公建及商务部分按图纸装修)、采暖工程、通风工程。第三条
开工日期:2014年6月9日;竣工日期:2016年10月2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865天。第五条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壹亿贰仟陆佰柒拾万壹仟肆佰叁拾柒元叁角伍分(人民币)¥:126 701 437.35元。第二部分通用条款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中钢筋、钢材、水泥、电线、电缆、预拌砼、钢筋砼预制构件、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及人工和机械。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幅度在中±5%以内考虑。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以暂估价的形式进入报价的,按双方签订的单价据实调整。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开工前十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具体额度如下:分部分项工程部分的预付款额度,本工程发包人在开工前七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作为承包人备料周转金,支付比例为该费用总额度的20%,措施项目部分预付款额度,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度的30%,累计拨付工程款达到合同总价款的60%(含20%预付款)后开始抵扣预付款,从月进度款中分三次等额抵扣,直至全部扣清为止,抵扣的预付款中不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保险费。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于7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报告后7日内审核完毕。26.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项目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发包、承包双方已确认的合同总价款的80%向承包人支付,当工程款累计支付至80%时,暂停支付进度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95%,保留5%的质量保证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5年2月11日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砖厂村委会分12次共计向东运建筑公司支付款项80 700 000元。

2016年12月26日,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共同签署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验收结论均为“合格”,验收单位未加盖公章。

涉案工程完工后,砖厂村委会委托×××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审核。2019年10月21日,砖厂村委会(建设单位)、东运建筑公司(施工单位)、×××公司(审核单位)签署《审核确认单》,三方同意涉案工程的最终结算价款为170 573 152.02元。2019年10月25日,×××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为:本工程送审金额194 564 974.86元,审定金额170 573 152.02元,审减金额23 991 822.84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均无异议,且均同意按照该审核报告确定的数额进行结算。双方确认砖厂村委会尚欠东运建筑公司工程款89 873 152.02元。砖厂村委会称其村级财政由梨园镇政府管理,工程款数额需梨园镇政府审核确认,其已将工程资料报到政府相关部门。

另查,涉案工程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

2020年10月27日,本院向梨园镇政府发送《关于砖厂村产业楼工程相关事项协助确认函》,请梨园镇政府及时核实以下数据:1.通州区梨园地区砖厂村产业楼工程总价款;2.砖厂村已支付东运建筑公司工程款数额;3.砖厂村尚欠东运建筑公司工程款数额,并将审核结果于接函后30日内函告本院。后,梨园镇政府未向本院回函。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本案中,涉案工程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本院依法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虽未有验收单位盖章,但砖厂村委会认可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因此,东运建筑公司要求砖厂村委会支付工程款,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本案双方均同意以×××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作为结算依据,本院不持异议。经核算,砖厂村委会尚欠工程款89 873 152.02 元没有给付,东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砖厂村委会提出需待梨园镇政府审核后才能给付工程款的抗辩意见,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约定需待梨园镇政府审核后方能支付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其次,砖厂村委会提出需待梨园镇政府审核后才能给付工程款的抗辩意见亦缺乏法律依据。故,砖厂村委会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东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砖厂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东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9 873 152.02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 166元,由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砖厂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鲁 南
审  判  员   贾 旭
人 民 陪 审 员   任建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徐军军
书  记  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