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15457号
原告:北京东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靛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松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福生,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南小街1号。
法定代表人:常满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恩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超,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东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北京东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东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余 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杨文龙
书 记 员 许松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