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砖厂村民委员会与北京东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终13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砖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砖厂南里。

法定代表人:邱振礼,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岩,男,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砖厂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东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靛庄村(原敬老院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松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福生,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砖厂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砖厂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初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砖厂村委会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砖厂村委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砖厂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1 166元,减半收取245 583元,由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砖厂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彤

审 判 员   汪 明

审 判 员   李 颖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一 日



法官助理 谢嘉雯

书 记 员  李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