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终13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砖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砖厂南里。
法定代表人:邱振礼,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岩,男,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砖厂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东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靛庄村(原敬老院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松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福生,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砖厂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砖厂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初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砖厂村委会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砖厂村委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砖厂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1 166元,减半收取245 583元,由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砖厂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彤
审 判 员 汪 明
审 判 员 李 颖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一 日
法官助理 谢嘉雯
书 记 员 李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