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12民初6573号
原告:常州市绿恒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杨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5250857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圆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拓森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天生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88370347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瑞胜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南新人民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411075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市绿恒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拓森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瑞胜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市绿恒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拓森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瑞胜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共计3838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不准上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