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302民初2119号
申请人:甘肃双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新材料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恒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甘肃双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恒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甘肃双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甘肃恒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州支行,账号:×××)中的228453.41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甘肃双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其投保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保险责任限额为278453.4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双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恒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州支行账号:×××中的228453.41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