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48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甘肃恒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张掖路137号20层001号-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甘肃省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张掖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甘肃恒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甘肃省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6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63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恒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31元予以退回,上诉人甘肃省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3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