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兰商初字第3069号
原告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红旗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福建莆田惠好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下店路14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莆田惠好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6元,减半收取2198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