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铭鼎商贸有限公司与山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302民初3460号
原告青岛铭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福州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成,男,汉族,该公司副总,1957年10月24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被告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费县费城镇建设西路**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职工,1959年9月23日生,住。
被告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住所地临沂市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南制药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南制药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铭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青岛铭鼎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铭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青岛铭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乔 丽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 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