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

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京73行初7339号 原告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红旗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告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因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173914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计五十元,由原告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郭 宁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梁 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