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2228号
原告:北京信远通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69号院15号楼-1至4层101一层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869494985。
法定代表人:**现,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顺平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1335C。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信远通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信远通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交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信远通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许 楠
书 记 员 文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