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24481号
原告:北京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顺平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1335C。
法定代表人:程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学,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满族,北京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胜男,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艺高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顺义园印刷产业基地中心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6600348K。
法定代表人:刘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武松,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艺高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海,北京伯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艺高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轩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翔鹏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聂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