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剑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盛剑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虎王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583执81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盛剑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GBX9XK,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德昌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虎王机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W6DT78J,住所地昆山市陆家镇陆丰东路3号仕泰隆模具城A区1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盛剑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虎王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权利人江苏盛剑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3民初15998号民事调解书,依该生效法律文书:一、原告江苏盛剑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虎王机床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签订的四柱液压机采购合同、焊接变位机采购合同及2019年1月24日签订的卧式车床采购合同于2019年6月5日解除。二、被告苏州虎王机床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前返还原告江苏盛剑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46600元并支付违约金60000元,以上共计206600元。该款项支付至原告江苏盛剑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在昆山农商行巴城支行的账户,账号30×××××××83。若被告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原告可就被告未履行部分全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江苏盛剑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虎王机床有限公司就本次纠纷就此处理完毕,今后双方无涉。四、案件受理费5698元,减半收取2849元,由被告 苏州虎王机床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02月1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2020年2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 5、2020年3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20年2月11日、14日、18日,3月13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执行线索信息,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查无不动产信息。 7、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8、2020年4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9、2020年6月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0、2020年7月2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11、2020年7月27日,本院视频约谈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09449.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209449.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