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5民初2532号
申请人:太仓联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城西南路16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67845354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盛剑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德昌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GBX9X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太仓联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盛剑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受理。诉讼中,申请人太仓联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盛剑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仓联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盛剑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8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