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民终8333、85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江苏盛剑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德昌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GBX9XK。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知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盛剑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两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3民初21553、23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盛剑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盛剑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盛剑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江苏盛剑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