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9050号
原告:北京怡蔚信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院**楼102(电子城科技园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305/div>
原告北京怡蔚信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宇伟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怡蔚信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同意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怡蔚信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