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怡蔚信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怡蔚信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民初1679号
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仁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耀皖,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鹏,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怡蔚信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顾刚,总经理。
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怡蔚信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怡蔚信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怡蔚信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98元,减半收取为4649元,由原告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傅世章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