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5执保79号
申请人:奇台县鑫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奇台镇文化一巷**1丘****。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环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奇台镇东关街**2丘**层**/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奇台县鑫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新疆环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奇台县碧流河镇政府的工程款32065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奇台县鑫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奇台县鑫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新疆环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奇台县碧流河镇政府的工程款320652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 ○ 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