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2等山西润洋翔宇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南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晋0214民初980号
原告:**,住原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1,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住原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山西润洋翔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592979020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南城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810410474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2、山西润洋翔宇科技有限公司(***宇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南城支公司(简称人民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1、被告**2、翔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人民财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3935.6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31日8时40分许,被告**2驾驶×××号程力威牌轻型自卸货车,沿恒安新区路E区11号楼北侧路段处由***倒车时,将由***行走的行人**碰撞,造成**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住院国药同煤总医院(简称同煤医院)治疗236天,于2021年1月22日出院。经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事故认定,**2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不承担责任。本次事故车×××号车的所有人为翔宇公司。翔宇公司在人民财保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现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本院。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以证明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等情况,**2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不承担事故责任。2、入出院证明、住院病案、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CT片及住院收据等证据,以证明原告在同煤医院住院治疗236天,被该院诊断为(左侧)肱骨外科颈骨折、(右侧)耻骨分支骨折(升支、降支骨折)、(右侧)髂骨骨折等伤病,并支出医疗费1万元。3、***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以证明**的伤情被评定为一个九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8000-10000元,护理期60-90天,营养期60-90天,并支出鉴定费3500元。4、保险单2份,以证明×××号车在被告人民财保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被告**2辩称对事故的发生经过、责任划分及事故车辆投保情况无异议。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被告**2在本院指定的应诉、举证期限内及庭审期间未提交证据。
被告翔宇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经过、责任划分及事故车辆投保情况无异议。赔偿明细无异议,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我公司为原告垫付医药费等共计100301.60元,人民财保应予退还我公司。
被告翔宇公司在本院指定的应诉、举证期限内及庭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以证明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等情况,**2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保险单2份,以证明×××号车在人民财保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3、医疗费票据、门诊费票据、证明、护工证及收据等证据,以证***公司为原告垫付了医药费等费用共计100301.60元。
被告人民财保辩称,对事故的发生经过、责任划分及事故车辆投保情况无异议。我公司为原告垫付了医药费等共计7万元(其中交强险1万元,商业险6万元)。医疗费、护理费无异议,住院伙食补助认可每天50元,营养费认可90天,后续治疗费认可8000元,残疾赔偿金按33262元的标准计算。原告当庭对人民财保垫付过医疗费7万元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民财保在本院指定的应诉、举证期限内及庭审期间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三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事故车辆的投保情况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被告双方提出有争议的赔偿数额结合全案事实、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意见书、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及翔宇公司垫付医疗费票据等证据,综合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主张1万元。原告在同煤医院支出医疗费共计1万元。因该费用属救治伤者所产生的医疗费,故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23600元。原告为治疗伤病且实际住院236天,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100元计算236天,故予以支持。3、营养费原告主张11800元。因考虑到原告伤病较多且年龄较大恢复较慢,营养费酌情以每天50元计算90天为宜,故对该项主张予以支持4500元。4、护理费原告主张10800元。因原告伤病较多且年龄较大活动不便,护理费参照住院时间酌情以每天120元计算90天,故予以支持。5、交通费原告主张2000元。因原告到医院治疗伤病会产生实际的交通费,且住院时间较长,故对该项主张酌情予以支持1000元。6、精神抚慰金原告主张11000元。因原告伤情被评定为一个九级伤残及一个十级伤残,故予以支持。7、后续治疗费原告主张1万元。考虑到原告伤情较重,且需行内固定摘除手术,故予以支持。 8、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61235.68元。原告1948年1月13日出生,伤残赔偿金参照山西省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93元予以计算,即34793元×8年×22%=61235.68元。9、鉴定费原告主张3500元。因原告为确定损伤程度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并提供鉴定费发票,鉴定费属合理支出,故予以支持。10、关于翔宇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52226.65元的主张,经核实,原告在同煤医院支出医疗费共计132226.65元(其中翔宇公司为原告垫付医疗费52226.65元,人民财保垫付医疗费7万元,原告自己支出医疗费1万元)。故对翔宇公司垫付的医疗费52226.65元予以支持。11、关于翔宇公司为原告垫付救护车费150元的主张,因有大同市云冈区中医院出具的救护车票据予以印证,故予以支持。12、关于翔宇公司为原告垫付护工费46800元的主张,因有山西众信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护理费票据予以印证,故予以支持。13、关于翔宇公司为原告垫付陪护租床费1125元的主张,因未提供正规的发票予以印证,故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31日8时40分许,**2驾驶×××号程力威牌轻型自卸货车,沿恒安新区路E区11号楼北侧路段处由***倒车时,将由***行走的行人**碰撞,造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事故认定,**2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不承担责任。
另查明,原告在同煤医院住院治疗236天,被该院诊断为(左侧)肱骨外科颈骨折、(右侧)耻骨分支骨折(升支、降支骨折)、(右侧)髂骨骨折等伤病,并支出医疗费1万元。翔宇公司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99176.65元。后经山西金盾***定中心出具的***定意见,原告的伤情被评定为一个九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8000-10000元,并支出鉴定费3500元。
再查明,事故车辆×××号车所有人为翔宇公司。翔宇公司在人民财保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关于人民财保为原告垫付了医药费等共计7万元(其中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垫付1万元,商业险限额内垫付6万元),因原告及翔宇公司均未主张该费用,故不予扣减。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为135635.68元,由人民财保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赔付**医疗费1万元(该款人民财保已垫付),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各项损失共计87535.68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剩余各项损失共计48100元。关于翔宇公司为原告垫付各项费用共计99176.65元,为了鼓励侵权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主动垫付医疗费抢救受害人,形成救助受害人的良好社会风气,同时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应由人民财保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退***公司为原告垫付的各项费用共计99176.65元。关于人民财保为原告垫付的其余医疗费6万元,该费用人民财保已在同煤医院为原告支付,故不予赘述。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南城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各项损失共计87535.68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剩余各项损失共计48100元,以上共计135635.68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南城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退付山西润洋翔宇科技有限公司垫付的各项费用共计99176.6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6元(原告已预交1590元,翔宇公司已预交1153元),减半收取计274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南城支公司负担1590元,山西润洋翔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