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12民初10337号之二
申请人:淮安清华科技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工业新区金象路11号城南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055212414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上海禹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八字桥路1919号2幢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332596162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淮安清华科技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禹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2023)苏0812民初103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被告名下总价值8.5万元的财产。因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禹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