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0805号
申请人: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八字桥镇1919号2幢8层。
被申请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221号。
被申请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福海路1011号3幢A区1528室。
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价值人民币1,201,507.19元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价值1,201,507.1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鑫
书 记 员 徐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