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515号之三
原告:***,男,1989年5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淼,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淀山湖大道988弄8号地下1层005。
法定代表人:伊创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上海浦乐娱乐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卿***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八字桥路1919号2幢8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与被告上海浦乐娱乐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0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653.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分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周 诗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