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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马氏奕宸消防器材经营部与安徽佳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11民初20401号 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马氏奕宸消防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合肥市包河区安徽五金机电商贸城三期C区1栋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11MA2NDH842P, 经营者:***,男,1991年3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安徽佳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江枫路福临广场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E621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0年5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马氏奕宸消防器材经营部诉被告安徽佳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马氏奕宸消防器材经营部于2019年12月23日以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佳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马氏奕宸消防器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马氏奕宸消防器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安徽佳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