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艺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创艺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融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5民初298号
原告:江苏创艺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世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蓓蓓,江苏海越(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融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曹同明。
原告江苏创艺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融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南京墨客咖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创艺达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乾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原 宁
书 记 员 钱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