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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乔XX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创艺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57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乔XX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38号正洪大厦13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南京创艺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马府新村16-1号,经营地南京市山西路颐和商厦16楼G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乔XX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创艺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月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衣硕朋
代理审判员钱建国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