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3民初358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86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
被告:江苏莱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九里峰景小区**商业楼号楼1-401。
统一信用代码:91320300MA1YC2641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莱宝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莱宝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2元及保全费13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倍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