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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3民初358号 申请人:**,男,汉,1986年10月17日出生,地址:辽宁省鞍山市。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徐州市鼓楼区九里峰景小区D区商业楼号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YC2641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法院拟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的申请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72130元或相应数额财产。 本院认为,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或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130元或相应数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