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房民初字第00268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燕山中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女,1979年1月4日出生。
被告北京驰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南岗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燕山中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京驰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