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1764号
原告:***,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法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小汤山工业园四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