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4918号 原告:***,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