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1758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被告: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小汤山工业园四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