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10400号
原告:***,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小汤山工业园四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广全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钓鱼台街道冠宜大厦2#楼10层1号-022。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广全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原告***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