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10401号
原告:***,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广全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钓鱼台街道冠宜大厦2#楼10层1号-02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小汤山工业园四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广全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