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1026执86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天津市***电线缆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天津市***电线缆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冀1026执8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天津市***电线缆开发有限公司在天津农商银行西青大寺支行的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应解除对该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市***电线缆开发有限公司在天津农商银行西青大寺支行的存款2128472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侯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