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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天津市某某电线缆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1026执86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天津市***电线缆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天津市***电线缆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冀1026执8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天津市***电线缆开发有限公司在天津农商银行西青大寺支行的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应解除对该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市***电线缆开发有限公司在天津农商银行西青大寺支行的存款2128472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侯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