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立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立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21953号之一 原告:天津立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三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201、3155号253幢512室。 负责人:**,经理。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38号1号楼5层C50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立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立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立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天津立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 判 长  **苹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