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

罗某与云南和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2625民初1368号 原告:罗某,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布依族,住云南省马关县。 被告:云南和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五一路130号(原五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卧龙街道凤凰路50号中天世纪大厦11-13层。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罗某与被告云南和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16日立案。罗某以双方已协商一致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罗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罗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