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2601民初796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309680681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女,1990年7月17日生,汉族,云南砚山县人,现住砚山县,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以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