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民终5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4月15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12月26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5年2月18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0年10月14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6月12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
监护人:陆海情,男,1978年11月4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
以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6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富宁县人,住富宁县。
委托代理人:***,力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砚山县路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砚山县江那镇通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2582367928H。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住所地:文山州文山市新闻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709893539U。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南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南县莲城镇南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72183100950。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章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广南分公司,住,住所地:广南县莲城镇南秀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7052215433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文山市建民路经园小区会信用代码:91532600309680681X。
法定代表人:沐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以下简称***等五人)与被上诉人***、砚山县路安经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广南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广南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2019)云2627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2019)云2627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7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沈昌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