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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朗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瑞博恒通科贸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民特311号 申请人:北京朗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开发区双杏东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北京朗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瑞博恒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滨河北里18号楼4层4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朗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瑞博恒通科贸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北京朗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北京朗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朗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北京朗净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男